重要發函

12 07, 2015

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主旨: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項目詳如說明項表列,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依據貴我簽訂之團體協約第46條辦理。 查,貴公司違反團體協約相關條文內容,表列如下: 甲方未遵守團體協約項目 違反團體協約條文 未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上限標準,提撥勞工教育經費,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違反團體協約第32條。 新進從業人員職前訓練時,未安排「工會會務簡介」課程。 違反團體協約第33條。 本會推派之體育小組代表,自始未受邀參與南區分公司體育活動會議,但南區分公司已於104 年4月25日及5月2日完成二梯次員工健行活動,並動支該體育活動經費。 違反團體協約第34條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平等對待給予本會幹部請領出差川旅費。 貴我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決議結論。 貴公司蔡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宣示經營四大原則,開宗明義即宣誓依法經營,其次,有合約依合約內容履行。貴我依據團體協約法,簽定團體協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在案,並經主管機關勞動部表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約內容,以維勞資和諧關係。本會期盼 貴公司儘速善意回應,至感公誼。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董事長

14 01, 2014

台北地方法院「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號102年抗字第426號裁定主文之意旨,使本案債權人張緒中單獨行使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全部職權,以及分會理事、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中華電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職務,不得予以任何限制,逾期不為,依法處以怠金或管收,..。」 “Taipei District Court: Chang Hsu-Chung Exercise All Power, Shalt Not Be Any Restrictions!”

7 10, 2013

【重要發函】有關回總公司公假7日前函文及金門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假核給川旅費函

  有關貴公司復本會台南電企工三(102)中字第042號函文說明二,核給公假須於7日前函文貴公司乙事,復如說明;另基於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建請准予金門離島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差假核給川旅費,請查照惠復。

7 10, 2013

【重要發函】請總公司確實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於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函 (1)

  請貴公司確實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於法定期限102年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兼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信人四字第1020000927號函,請查照惠復。